(一)不符合檔案應用範圍。
(二)申請應用的檔案有行政程序法第46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拒絕其申請:
1.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。
2.涉及國防、軍事、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,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。
3.涉及個人隱私、職業秘密、營業秘密,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。
4.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。
5.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、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。
(三)申請應用的檔案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拒絕其申請:
1.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、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、禁止公開者。
2.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、追訴、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
財產者。
3.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,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。但對公益有必要者,得公開或提供之。
4.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、管理、檢 (調) 查、取締等業務,而取得或製作監督、管理、檢 (調) 查、取締對象之相
關資料,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。
5.有關專門知識、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、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,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。
6.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。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、身
體、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7.個人、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,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、法人或團體之權利、競爭
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。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、身體、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,不在此限
。
8.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,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。
9.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,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。但對公益有必要者,得公開或提供之。
(四)申請應用的檔案有檔案法第18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拒絕其申請:
1.有關國家機密。
2.有關犯罪資料。
3.有關工商秘密。
4.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。
5.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。
6.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。
7.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3人之正當權益。
(五)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,未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,依法逕行駁回申請。